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环罚(2020)32号
江西XXXX家具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5YMB18T
地址:赣州市南康区唐江600亩家具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我局于2020年9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喷漆作业时,废气收集管道未接入废气治理设施,且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使用。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康环罚告字〔2020〕36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康环罚告字(2020)36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条法律的细化: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万一5万元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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