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与吸毒人员聂某某、张某斌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提供自己的住所或酒店等场所给聂某某、张某斌吸食毒品。后张某某被南康区公安局抓获归案。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为朋友聂某某、张某斌吸食毒品提供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后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是提供者所取得的使用权可以说长期或永久的,也可以是临时短期的,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经营的场所,如酒吧、酒店等。
毒品摧残着我们的生命,我们吸入毒品后,毒品就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长期的吸入毒品就会对我们身体健康严重的损害,其实我们吸进去的是毒品,吐出来的就是我们的生命。所以,请珍爱自己的生命,同时远离毒品,拒绝毒品!
毒品猛于虎,是祸不是福。倾家荡产结苦果,害己伤人无益处。千疮百孔毁前途,亲人朋友全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