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康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为适应公办幼儿园教学条件改善的需要,确保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 《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发改价格 〔 2011 〕 3207 号户和省发改委 《 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 (赣发改价调 〔 2018 〕 310 号)等规定,依法履行了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定价程序,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康府办抄字 〔 2020 〕 16 号),现就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含分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 300 元/月/生调整为 400 元/月/生;
市级示范幼儿园(含分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 200元/月/生调整为 300元/月/生;
城区普通(附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 200元/月/生调整为 260 元/月/生;
乡镇中心幼儿园(含分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 120 元/月/生调整为 200 元/月/生;
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 100 元/月/生调整为 150 元/月/生。
二、规范收费行为
各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政策,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通过网络、媒体宣传保育教育收费政策,主动接受广大家长和社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增强保育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三、执行时间
本次制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从2020年春季学期执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以下为政府原文:


手机版
微信公众号
二手房
出租房
商铺
厂房
写字楼
仓库
土地
求租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