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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一物业管家挪用16万,获刑六个月…
时间:2020-12-17浏览:376

搬新家住新居

欢天喜地!

物业管家上门催缴

装修押金还有物业费

真闹心!

房屋装修验收合格后

装修押金应该退还回来吧!

不退!

2016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担任物业南康公司派驻某小区的物业管家。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黄某某私自收取小区业主朱某生、刘某婷、黎某生(650元)等21名业主装修押金(每户2050元)共计41650元,向廖某英、陈某娣、肖某彬3名业主收取物业费共计4665.6元。黄某某未按规定将上述款项上缴公司财务,而是挪为己用。后在张某某担任物业南康公司区总监时,发现不对,于2018年10月向黄某某追回公司资金20500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黄某某在担任物业南康公司驻南康区东山街道某小区的管家时,私自向廖某山、江某、邱某文等58名小区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共计116000元,向张某胜、王某发两名业主收取物业费共计3040.56元。

黄某某未将该款项上缴给公司财务,而是将其用于个人经营、消费等,导致在业主的房屋装修验收合格后应当退还保证金时却编造各种理由拒不退还。

2020年1月21日上午,黄某某主动到南康区投案,交代了其私自收取业主费用的事实。侦查期间,黄某某妻子朱某向物业南康公司退赔1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物业南康公司某小区和某某小区84名业主装修保证金、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65356.16元,既未上缴公司也未在到期后退还给业主,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普法知识

从物业公司管理角度看也有教训可汲取的,首先从财务制度上讲,收取住户缴纳的物业管理等费用,完全可以让住户直接打入公司的财务账户;其次身任小区物业主管的黄某某虽然负责管理之职,但也应该有公司财务专人负责收取住户的缴费,无需黄某某再经手接触钱款;应公私分明保管现金,断绝黄某某先将住户缴纳钱款打入其私人银行账户,再由黄某某转交提现缴纳给公司财务的做法。

从住户的角度看,也应该时刻保持警醒,有人收取物业费时,应注意不要转入私人账户,要多留个心眼,多问问看物业公司的其他人员。缴纳费用后要留存发票或者是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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