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8时34分许,南康交警在镜坝镇连城桥路段巡逻时,发现一辆无牌车辆牵引一台搅拌机在路上行驶,后车厢乘坐4人,而且没有任何防护设施,执勤民警立即下车将其截停、检查。

经现场核查,驾驶员王某某是无驾驶证,且驾驶的无牌车辆属于报废车。

执勤交警当场责令驾乘人员下车,对驾驶员及乘坐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无证驾驶报废车及农用车非法载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王某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对其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800元。
相关法律
一、驾驶报废车辆上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二、无证驾驶机动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一千元罚款;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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