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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2021年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要点》通知!附南康区任务指标
时间:2021-02-26浏览:8086

市直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装配办:

  现将《赣州市2021年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2月20日

  赣州市2021年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要点

  2021年,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住建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和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建字〔2020〕1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围绕国家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城市建设,强化政策落实,狠抓项目推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技术体系,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

  一、工作目标

  (一)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30%。其中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100%比例实施装配式建筑,其他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100%比例实施装配式建筑。

  (二)打造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每个县(市、区)实施不少于1个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30%);全市建设轻钢农房示范项目2个以上。

  (三)新建1个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推荐1-2个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报国家或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产业园)。

  二、实施范围及建设标准

  (一)实施范围。全市地上建筑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分期项目按整体计算)、公共建筑项目应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大力引导示范乡镇、美丽乡村示范区、各类园区等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着力推动农村住房连片改造、生态移民搬迁房、公共厕所、旅游民宿等项目采用钢(轻钢)结构。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用房(如垃圾中转站、配电房等),以及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需经当地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二)建设标准。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全面推广使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墙板、预制楼梯板。我市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30%,并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有效发挥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装配办)的牵头统筹、协调作用,每半年召开一次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或办公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适时召开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现场推进会。

  (二)加强用地规划管控。工程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应纳入规划设计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按照当地装配式建筑规划发展要求,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的装配比例和装配率。

  (三)落实财政奖补措施。落实入选国家级、省级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产业基地奖补资金,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含农房、民宿)项目建设给予适当奖补,支持编制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标准图集等。

  (四)健全项目监督验收机制。健全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和验收机制,构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防护墙。对应采用而未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

  (五)推动基地建设。扎实推动章贡区、于都县、信丰县为重点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进一步丰富产品线,扩大辐射面,提升竞争力。加强对已开工建设产业基地的服务指导,引导已建成的产业基地向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园区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申报省级或国家级产业基地。

  (六)强化技术支撑。发挥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加强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研究应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标准,组织编制适宜我市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图集。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发挥好装配式建筑专家库技术服务与指导作用。

  (七)加强培训交流。加强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交流,支持“走出去”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做法。抓好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及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好全市性专题宣贯培训。充分发挥本地高校的资源优势,鼓励建立校企联合实训基地,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竞赛或技术讲座培训,大力培育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要求的技术人才队伍和现场施工队伍。

  四、工作要求

  (一)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列入2021年度县(市、区)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各地装配办要对照本工作要点和任务目标,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动项目建设,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年度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市级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对县局工作的督促指导,创造性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各成员单位推进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情况,请分别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报送至市装配办(邮箱:gzsjjnk2015@163.com)。

  ( 三)建立项目季度报送机制。各地装配办于每季度末10日前将本季度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项目情况(格式详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7)报送至市装配办。

  附件:2021年各县(市、区)装配式建筑新开工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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