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自然资源市场准入黑名单
根据《赣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场准入黑名单管理制度》(赣市自然资发〔2019〕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公安系统认定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第四批)列入“自然资源领域市场准入黑名单”(详见附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管控措施 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不得进入赣州市范围内自然资源领域从业市场,主要限制内容包括: (一)限制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竞买; (二)限制办理其申请的不动产转让、变更、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 (三)限制矿业权变更、延续、转让及参与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四)限制申请建筑设计方案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竣工规划核实; (五)限制参加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的设计、实施; (六)其他应限制的市场有关活动的准入。 二、移除出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其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后,将其移除出“黑名单”: (一)自然资源领域认定的“黑名单”的移除。由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申请,经相关科室(单位)联合督查审核,确认其整改到位的,报经市局局务会审核通过后及时移除出“黑名单”,同时解除其限制,并同步在局内网和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二)经政法机关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黑名单”移除。按照“谁认定、谁移除”的原则,经原认定列入“黑名单”的政法机关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确认符合移除条件的,将其移除出“黑名单”。 附件:公安系统移交的全市已判涉黑涉恶案件涉及的企业和个人(第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