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问政”平台咨询自己所在的小区物业收费问题,得到了官方的回复。来看具体问题~
网友留言内容为:
领导你好:
我于2019年买的南康区龙湖佳兴紫云台套房,购房合同明确了2021.06.30前交房。开发商物业于2020.12月26日提前半年陆续寄出收房通知书,并要求无论收不收房,物业费都要从2021.01.01号开始收费。因为工作及过年等各方面因素,且房子发现空鼓,我并不能2021.01.01号就收房。在并未收房的情况下,龙湖物业这样强制收费是否合理合情呢?在交房前期物业没有给我提供过任何服务,按1月1号开始收物业费明显是乱收费。另外南康诸多小区装修期间物业费都有折扣,龙湖物业不但提前收物业费且按原价物业费收取,是否合情合理呢?其他业主也反馈存在该问题,意见很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希望领导能协调解决。谢谢。
官方回复如下:
经查,针对物业费缴纳起始时间问题,购房合同写于2021年6月30日前交付,而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标明是以交付通知书收楼日期为准,次月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因此是根据业主收到的交付通知书收楼日期确定物业费缴纳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