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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地下室不得作为培训机构办学场所
时间:2021-03-11浏览:306

日前,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意见》指出,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居民住宅、地下室不得作为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

  《意见》要求,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专修、辅导、考试补习、补习)学校或中心”,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学校”;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非学科知识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中心”,可以体现办学特色等,但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场所:居民住宅、地下室不得作为培训机构办学场所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学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必须设在一处,所在楼层不超过5层。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此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对建筑面积达标且不到300平方米的,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消防技术指导,由教育部门核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或配送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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