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一定要注意了,做什么事都要合法守法,否则可能将给自己带来麻烦~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编号: 康水罚字〔2021〕8号 当事人: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20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擅自在上犹江唐江镇窑前村河段(禁采区)非法采砂。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50000元;2、没收非法所得48000元。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赣州农商银行,户名: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 ,帐号:13329927XXXXX402110002。 鉴于你个人于2019年6月24日已经向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缴纳处罚款及非法所得共计198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现已执行完毕。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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