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记者获悉,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今后住房保障过程中,如果个人和单位存在以上违规行为,将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实施联合惩戒。
按严重程度分类实施惩戒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主体分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失信行为,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19种情形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通知》将19种情形列入失信行为,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等19种情形,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信用修复后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对申请修复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核查,已整改到位的,允许信用修复,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改正后,“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退出联合惩戒名单,及时通过原公开渠道发布公告,联合惩戒相应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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