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了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在赣州市本级正式落地实行。
自《民法典》出台以来,新设立的居住权登记备受市民朋友的关注,咨询量倍增。为确保新规顺利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市本级五区,开展《民法典》与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培训,制定居住权办事指南及合同样式,增设居住权登记类型,设计居住权系统流程,增加居住权登记模块,确保居住权登记的落地施行。
迄今为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办理居住权登记四笔,保障了群众的合法居住权益,实现“居者有其屋”。
居住权的概念及特点 民法典草案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之权利。根据居住权的定义,其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之一种,涉及的不动产所有权只能属于他人,虽然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住宅也有居住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基础是所有权使用的权能,属于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行为,而不属于居住权约束的范畴,居住权和所有权的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别。 第二,居住权的设定方式为合同约定。设定居住权的法律基础为签订居住权合同。 第三,居住权的权能包括占有和使用,与所有权相比,不能收益和处分,与其他用益物权相比,不能收益。 第四,使用的权能受限,仅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利用。 第五,居住权的客体限于住宅用途的不动产。设定居住权的不动产必须是住宅用途,其他用途不动产如果实际用于居住的,也不能设定居住权。 第六,居住权的无偿性。在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认为居住权是无偿的。 第七,居住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应该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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