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至2020年,眭拥军在任信丰县铁石口镇党委书记、西牛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承建、土地交易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和非法收受吴某某等7人人民币261.969万元和小轿车一台,索取和非法收受的财物折合人民共计284.77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眭拥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4.779万元,数额巨大,并为请托人牟取了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眭拥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眭拥军及其亲属在调查阶段全部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眭拥军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一审宣判后,眭拥军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希望广大公职人员能引以为戒,吸取教训,遵纪守法。该案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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