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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人要懂得运用“居住权”!避免“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
时间:2021-06-19浏览:935

自《民法典》出台以来

新设立的居住权登记

备受市民的关注

5月10日

赣州首宗“居住权”成功办理

截至目前

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已成功办理5宗“居住权”业务


案例一

甲老太太在老伴儿去世之后一直独自生活。近年来,其日感年迈,一方面想把现居住的房屋在生前就过户给子女,以减少遗产税等支出,也让子女安心照顾其生老病死;但另一方面又害怕子女在房屋过户之后对其不孝,让其住无所居,无所依靠。通过过户房产后,设立”居住权“,实现其老有所依、住有所居的目的。


案例二

小乙和小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二人感情破裂欲意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男方小乙享有全部的房屋所有权,并由男方小乙补偿房屋折价款100万元给女方小丙。不过女方小丙担心其放弃了房屋所有权之后,男方不能如期向其补偿相应款项,故双方设立“居住权”,约定在男方小乙全额支付补偿款之前,女方小丙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


案例三

父亲老丁在其妻子去世之后一直在国内生活,子女均在国外工作生活,难以照料父亲的日常起居,便给父亲聘请了远亲戊做保姆。父亲老丁感念戊多年如一的悉心照料,担心戊在其死后无处可居,想给戊提供一个居所保障,但又怕将房屋留给戊之后子女对此心有嫌隙,弄得亲人之间反目成仇。因此设立“居住权”。

图片
前述三个情形
居住权运用的典型场景
划重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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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什么?

设立居住权有什么用?

那么设立居住权要注意什么?
↓↓↓

什么情况下可设立居住权?


▲父母将唯一房产过户给子女时可为自己设立居住权。此时,父母可以与子女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经过登记用法律形式把居住权固定下来,以解后顾之忧。

▲出资为子女购房可为自己设立居住权。有的父母倾其所有出资为子女购买住房,也可以在该房屋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使自己安度晚年获得有法律保障的居身之所。

▲离异时优势一方应为的一方设立居住权解决离异后的居住问题。

▲可为家庭长期服务者(如保姆)设立居住权。有些如保姆等家庭服务人员已经融入到家庭之中,成为不可替代的家庭成员,此时也可以为其设立居住权

▲将唯一住所转让获取养老资金应为自己设立居住权。比如低薪退休老人可以将房屋转让给暂时不需要使用的其他个人或有关机构获取价款并继续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这样既能保障自己终生居有定所,又能获得一笔价款,以提高养老生活质量。


如何设立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后居住权才生效。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或者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尚未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可以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但被继承、受遗赠的房屋存在共有人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到场表示同意。

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


居住权申请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居住权登记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注销居住权的合同(遗嘱或生效法律文书)等申请材料,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符合居住权条件的可通过申请设立居住权用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有哪些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享有,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居住权转让。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的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是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其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一般情况下,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关于出卖或抵押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民法典》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但也未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外出卖或抵押居住房屋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但是,对于已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即使买卖和抵押,也不影响居住权的存在,因此,在处置时,其价值会受到影响,也不便于处置。

同时小编提醒大家
购房时也应当注意提前在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前查询
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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