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网信办、江西银保监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转发了六部委《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并结合江西实际提出了以下规定:
01 落实主体登记和开业报告制度。 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设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督促住房租赁企业依规及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并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情况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及官网、官微等渠道对社会发布。网信部门应督促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的网络平台对住房租赁企业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开业信息等进行核验。 02 规范住房租赁合同。 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于8月底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公开;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在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依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03 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 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金融监管等部门,于8月底前制定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督促住房租赁企业依规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上及房源发布时对外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系统,与监管银行进行系统对接,向住房租赁企业无偿延伸服务端口,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受托监管银行的日常管理,确保资金监管到位。 04 严控违规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与任何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签订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协议,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05 加强市场行为整治。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建立部门协同联合监管机制,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住房租赁企业主体登记信息、开业信息、网签备案信息、违规经营信息等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持续深入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加强对未开业报告、逃避租赁资金监管、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等高风险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重点监管,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网签备案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住房租赁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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