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草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确定了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两种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等税法授权事项,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统一我省契税税率为3%
与现行税率相比,平移了承受住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非住房契税税率,将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房的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在保持税制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了税负水平。
明确了两种情形减征或免征的具体办法
一、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在基本沿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更加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
《方案》的确定,不仅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重要举措,下调税率和减免政策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我省“四最”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本省契税适用税率确定为百分之三。这一方案确定的税率相比现行税率有所下降,即承受住房及新建非住房的契税税率保持3%不变,承受土地及其他房屋的契税税率从4%降至3%,体现了税负总体平移的精神,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市场稳定。
对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政策,目前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购买家庭第一、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在国务院按照契税法第六条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作出免征或者减征契税规定后,我省将严格依法执行、迅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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