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很多网友对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比较关心,为回复广大网友相关问题,现将《赣州市南康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和《赣州市南康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公布如下,明确了“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补助标准为 10 万元/台,奖励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欢迎扫描二维码查阅了解具体内容: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八条 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者在取得乡(镇、街道)的备案证明后,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 镇(管理处)备案证明; (三) 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岩土工程勘查 报告和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 (四) 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图审机 构出具的图审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图及结构安全论证书;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按比例分摊。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业主协商存在困难的,可向镇(管理处)或社区申请调解。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二十四条 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 区奖励补助标准为 10 万元/台,奖励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因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重要内容摘录如下: 筹备 业主自行组织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应满足本单位占住宅面积2/3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条件,一楼是非住宅的,如车库、柴间、架空层,其面积不计入住宅总面积),签定《加装电梯业主同意意向书》(附件2)
手机版
微信公众号
二手房
出租房
商铺
厂房
写字楼
仓库
土地
求租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