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康水罚字〔2021〕17号
当事人: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身份证号:36232219XXXXXXXX
电话:137XXXXXXXX
住址:南昌市西湖区XXXXXXXXX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6月9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擅自在麻双河十八塘乡群丰村段屋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倾倒渣土填筑河道,制作预制件。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300000元;2、恢复该处河道原貌。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1 0007 1402 3764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起诉。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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