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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赣州市委常委马玉福获刑13年!
时间:2021-09-18浏览:508

2021年9月17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赣州市委原常委马玉福滥用职权、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对被告人马玉福以滥用职权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已追缴到案的马玉福受贿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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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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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马玉福任中共寻乌县委书记期间,在明知他人没有采矿许可证及寻乌县政府没有审批权限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和纵容他人非法开采稀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2007年至2012年,马玉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邱小安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多次对邱小安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包庇,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情节严重;1999年至2019年,被告人马玉福在担任中共信丰县委副书记、寻乌县人民政府县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寻乌县委书记、中共赣州市委副秘书长、赣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邱小安等45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89.6424万元。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马玉福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马玉福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严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马玉福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认罪悔罪、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决定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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