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根据南康区朱坊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案件线索,联合朱坊乡人民政府、朱坊乡派出所等单位,目前已查实朱坊乡天心村倾倒废油漆渣的组织者、运输倾倒者以及废油漆渣的家具企业来源,现场倾倒的废油漆渣已妥善清理处置。
经审批,依法对付某、温某等非法倾倒废油漆渣等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运输和倾倒者付某在现场指认 01 家具企业在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和转运废油漆渣、桶等危废时有义务核实受托方的企业资质和转运人员、车辆身份,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否则,造成环境污染家具企业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违反依据第一百零二条对家具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02 家具企业要建立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废油漆渣、油漆桶、油漆粉尘等所有危险废物每次出入库信息(家具企业名称、危废名称、出入库时间、重量等),张帖危废标识牌。通过危废管理平台向南康生态环境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转移等情况。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倾倒,不得提供或委托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若有违反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家具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若有违反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家具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若有违反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家具企业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若有违反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家具企业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若有违反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家具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03 家具企业及相关人员非法处置、倾倒废油漆渣、油漆粉尘、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超过三吨以上,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要同时追究刑事责任、生态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清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