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于问政平台留言咨询怎么办不动产权证。留言为:我家在龙岭乡政府对面买了一栋二手房子 那房子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批示 有二十年的房龄了 当时买卖也签了合同协议 现在请问怎么办理写我自己的名字 ?
南康区政府办对网友的问题进行了回复,一起来看看~
南康区政府办回复:
网友:
您好!您咨询“怎么办不动产权证”的问题已收悉,经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在龙岭镇樟桥村购买的一栋二手房,房屋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审批表,房龄有20年,并签订了合同协议。您本人户籍所在地为龙岭镇贝山村,非龙岭镇樟桥村经济集体组织成员。买卖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农村宅基地转让只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后,出卖人将成为失地农民,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故在当前城乡界限尚未完全打破,土地制度没有变革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因此由于您非龙岭镇樟桥村经济集体组织成员,买卖栋房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感谢您对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工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如还有疑问,可直接拨打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不动产农房办电话:0797-6627936咨询了解。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