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一被执行人,多次拒绝腾房,最终,2020年11月6日,南康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请开锁师傅到场撬锁、强制执行,并提起公诉。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刑诉〔2021〕117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农场**村**号**室,住南康区**街道**租住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7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郭某甲以其位于南康区东山街道**小区的一套房屋(康房字第1026721号)为宋某某、赖某某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南康支行)签订抵押合同。2017年12月22日,南康区人民法院就邮政储蓄银行南康支行与宋某某、赖某某、郭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书:由宋某某、赖某某共同偿还邮政储蓄银行南康支行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由郭某甲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宋某某、赖某某、郭某甲一直未履行债务。2018年10月,邮政储蓄银行南康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26日,南康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郭某甲的上述房屋。2019年10月31日上述房屋被依法拍卖。 2019年11月26日开始,南康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到郭某甲家中要求郭某甲腾房,郭某甲拒不腾房。2020年4月24日,法院对郭某甲下腾房公告,并同日到现场送达,居住在该房屋内的郭某甲母亲刘某某拒绝签收、拒不腾房。南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0年7月15日将本案线索移送南康区公安局。2020年9月9日,南康区公安局民警在南康区**街道**酒店**房将郭某甲抓获到案。2020年11月6日上午,在郭某甲拒不腾房及交出房屋钥匙情况下,南康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请开锁师傅到场撬锁、强制执行腾空郭某甲的房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拒不执行法院要求腾房的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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