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
南康区住建局
印发《关于实行住宅工程竣工
预验收信息公示的通知》
全文如下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项目建设单位: 为加强全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提升住户满意度,决定对全区住宅工程竣工预验收工作进行信息公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示对象 全区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住宅工程。 二、公示时间 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将竣工预验收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三、公示内容及方式 1.建设单位应填写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表(详见附件),在相应住宅工程小区入口、售楼部公示。 2.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合理的住户看房计划,安排准住户检查房屋质量。 3.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表、公示情况影像资料及看房计划报送赣州市南康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表将通过南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nkjx.gov.cn/nkqxxgk/nk154/list.shtml)及南康住建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四、质量问题收集和处理程序 1.公示期间,准住户可将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反映,建设单位应及时核实,妥善处理准住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向准住户反馈处理情况。建设单位不及时核实处理的,可向赣州市南康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反映(联系电话0797-6643091);为确保相关问题核实处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准住户应实名提交书面材料(附购房合同或房屋来源的复印件及个人身份证明),客观反映存在的住宅质量问题。 2.公示期间,对准住户反映的未得到妥善处理的质量问题由南康区住建局质监站及时收集整理并调查核实后,提出监督意见。对调查属实的,南康区住建局质监站将书面责令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未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相关纠纷,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工程质量责任义务;准住户也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正当权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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