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城区公租房申请指南
1.申请资格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南康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应在南康城区范围内连续稳定工作并租住12个月以上。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6369元的2.5倍以下,即40924元(含)以下。
南康城区是指蓉江街道、东山街道、南水新区。
有稳定工作是指:
①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②在城区居住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③在城区退休并居住的退休人员;
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无住房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南康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60周岁(不含)以上的老人、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不能单独申请,应随其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并申请;无子女、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的,按有关社会保障机构给予救助。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备查:
身份证复印件2份。
户口本复印件2份。
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2份。
工作收入证明或劳动合同原件。
租房的租赁合同原件。
1寸照片,一人两张。
南康城区户籍的申请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受理。
非南康城区户籍公租房申请家庭,可到其所在城区务工或城区租住辖区所在的社区居(村)委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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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消费水平与所申报的财产、收入情况明显不符的,收入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它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已租住政府或社会企事业单位公房,人均租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
(4)已享受过集资建房、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5)有转让、转租和空置直管公房行为的;
(6)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
(7)拥有店铺、写字楼、车库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应该计算为自有房屋面积,其房屋收益计入其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
(8)拥有排气量1.6L(不含)以上,且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汽车的家庭(购置价以新车发票为准),申请家庭仅限一辆车,二手车按新车价格为准;
(9)工商注册资金超过30万元(不含)以上的;
(10)申请人单身和离异单身未满30周岁,离异未满1年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参考:
【南康区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97-6795390;地址:赣州市南康区塔坳和谐园廉租房小区内
【南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97-6616312;地址:赣州市南康区金赣大道100号
【南康区房管局】电话:0797-661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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