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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从法律角度怎么讲?合法吗
时间:2020-08-11浏览:267

【案例】

  女生小美与男生小明因感情不和、聚少离多等原因,双方商量决定协议离婚。房屋系小明婚前全款购买,但小美目前生活困难、暂无房屋居住,小明又常年在外地工作。

  离婚后,小美还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吗?


【说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得以确立,是为了实现帮扶弱势群体的伦理价值和促进物尽其用的社会功能。居住权人一般为老年人、保姆、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一方。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求,可以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居住权”不等同于“租赁权”“房屋所有权”,它是置于这两者之间的折中的权益。但前提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将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等相关事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清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之外,居住权无偿设立,并且应向相关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只要小美与小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就房屋的居住权签订相应的居住权合同,并向相关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后,小美的居住权自登记时就设立啦。小美可以一直居住该房屋,直至合同约定的居住期限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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