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2020年度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9〕63号)、《赣州市2020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点》、《赣州市南康区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康府办字〔2019〕6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要点。到2020年底,全区累计建成集中式充电站2座及以上,各类充电桩2800根(2020年新增建成公用桩及专用桩300根以上),满足全区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建立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发、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1.加快推进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子的充电设施建设。这些场所包括区直驻区单位机关院子、国企办公院子、各乡镇(街道)党政机关院子、学校、卫生医疗机构。该场所符合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按不少于停车位数2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驻区各单位、区机关事务局、区国资办、区教科体局、区卫健委〕2.加快推进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社会停车场、公共停车位等市政工程的充电设施建设,具备安全条件的公共停车区域需100%配建充电设施并设置专用停车位。到2020年底,公共停车区域车位安装充电设施不低于20%。〔责任单位:南康经开区管委会、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3.全力推进全区具备安装条件的社会公共停车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具备安装条件的汽车站、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家具市场、公园、家居小镇、文体场馆、星际酒店等配套成熟公共停车场所,须设置专用停车位,按停车位数量的10%配建充电设施。到2020年底,50%以上具备安装条件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所按标准安装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物业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家促局〕4.支持居民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车位安装自用充电设施,鼓励专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全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到2020年底,按不少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老旧小区要结合场地条件状况及居民需求,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局、区供电公司〕5.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要,积极开展“示范住宅小区”、“示范校园”、“示范医院”、“示范停车场”、“示范市场”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2020年底,区住建局、区教科体局、区卫健委、区城管局、区市场物业局分别完成1个以上示范项目建设。示范项目建桩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新建直流快充桩5根以上(含5根)、新建交流慢充装15根以上(含15根)。〔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教科体局、区卫健委、区城管局、区市场物业局〕6.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集中式充电桩项目建设,到2020年底,全区建设2个以上集中式充电站。〔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城发集团、区供电公司〕7.电网企业、充电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介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区供电公司、各充电服务企业〕8.实行属地监管,加强对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防部门依法依归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南水开发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9.积极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支持政策及时到位。加大力度争取中央和省市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供电公司〕10.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由区发改委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和电网企业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和督促做好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区政府督查室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督查通报机制,对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通过通报、约谈等形式予以问责。11.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区基础设施攻坚内容。将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子的充电设施建设,列入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各有关单位2020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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