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一男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物业南康公司天宏银座小区和城东观澜小区84名业主装修保证金、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65356.16元,全用于个人经营消费,在业主的房屋装修验收合格后应当退还保证金时却编造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最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据检察院公诉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入职深圳市**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担任分公司南康片区(以下简称物业南康公司)派驻半山豪庭小区的物业管家。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黄某某担任物业南康公司派驻天宏银座小区的物业管家,私自收取小区业主朱某某、刘某某、黎某某(650元)等21名业主装修押金(每户2050元)共计41650元,向廖某某、陈某某、肖某某3名业主收取物业费共计4665.6元。黄某某未按规定将上述款项上缴公司财务,而是挪为己用。后在张某某担任物业南康公司区总监时,于2018年10月向黄某某追回公司资金20500元。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黄某某在担任物业南康公司驻南康区东山街道城东观澜小区的管家时,私自向廖某某、江某某、邱某某等58名小区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共计116000元,向张某某、王某某两名业主收取物业费共计3040.56元。黄某某未将该款项上缴给公司财务,而是将其用于个人经营、消费等,导致在业主的房屋装修验收合格后应当退还保证金时却编造各种理由拒不退还。2020年1月21日上午,黄某某主动到南康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交代了其私自收取业主费用的事实。侦查期间,黄某某妻子朱某某向物业南康公司退赔12万元。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职位申请表等相关入职文件、城东观澜业主资金统计表和天宏银座装修押金明细表、还款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城东观澜已退装修押金明细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吉某某、古某某、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的陈述:被害单位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物业南康公司天宏银座小区和城东观澜小区84名业主装修保证金、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65356.16元,既未上缴公司也未在到期后退还给业主,而是用于个人经营及消费,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