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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康买房因疫情未及时付款被收1800多元滞纳金,房管局介入后退还了……
时间:2020-05-05浏览:347

近日,有网友于问政平台留言咨询在南康区龙湖佳兴.紫云台购买房子因疫情原因在外地没有回到南康不能及时付尾款,收取了滞纳金1889.4元,希望能退款。南康区房管局调查核实后进行了回复,一起来看看~

网友留言:

2019年12月27号本人在南康区龙湖佳兴.紫云台购买了12栋-1-7**号房,付了一半的首付97600元,剩下的首付款98396元约定2020年2月10号付清。在2020年2月3号,龙湖置业顾问跟我联系了一下,问我能不能在2月10号付清剩下的钱。我说,我在桂林市兴安县乡下农村,路解封了,你们上班了,我就过来付款。到了3月6号就说龙湖要收起滞纳金1889.4元。我是3月份回来南康的。根据《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0〕10号)文件要求,合理顺延工期和商品房交付时间,疫情造成建设项目工期延长和商品房延期交付的,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等相关条款规定,延长时间为三个月,顺延时间不计开发企业违约责任。为什么房地产公司可以根据《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延期三个月交付不算违约责任。而我们个人买家,因在外地不能回来付款就要收起高额违约金。希望在各位领导的关心下,退回我的1889.4元违约金。谢谢各位领导!!!


随后,南康区政府办进行了回复:网友:
您好,您反映“龙湖疫情期间收违约金”的问题已收悉,经我区房管局核实处理,现回复如下:经调查,您于2019年12月27日签约购买龙湖佳兴.紫云台12-1-***号房,首付分期原定于2020年2月10日补款,由于受疫情影响资金无法收回导致无力补款,于2020年4月1日补款并且缴清了1889.4元滞纳金。经我局协调,现开发企业表示因受疫情影响,同意退还收取的滞纳金感谢您对南康区房管局工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如还有疑问,可直接拨打南康区房管局电话:0797-6619958咨询了解。202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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