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有网友留言咨询涉及再婚后使用的疑问。
留言为:我市动针对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审批三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关于这个规定能否视情况而定呢?夫妻累积使用过两次,但是已经离婚了,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重组家庭后再次购房,相当于男方名下的第一套房,鉴于这种情况为什么不能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
您好!您反映“住房公积金第三次提取”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10号)文件规定,停止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是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次认定。正常缴存职工以购房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结清住房贷款本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则会计算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次数。
经与您本人及在我中心业务运行管理系统中核实,您的爱人与其前妻婚姻存续期间,于2005年8月作为配偶共同在我中心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2010年8月结清;2016年4月又以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为26万余元,您爱人合计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两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以夫妻家庭共同申请,虽然您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但您爱人已经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因此,您们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暂不符合现行的政策规定。
您的建议我们将会向上级部门反映,感谢您对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对上述答复有疑问,请拨打联系电话0797-5551191,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
回复时间2020-09-08 14:5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