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问政平台咨询养老保险退保问题。
留言为:本人从2011年4月到2012年3月在九江由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2012年4月到2016年12月期间由我个人在南康市民服务中心缴纳养老保险,2017年底去市民服务中心缴纳养老保险时被告知由于我参加了新农保,无法同时缴纳,所以至今没有缴纳城镇养老保险。现在由于重复参保原因,可以申请城镇养老保险退保吗?谢谢!

南康区“五型”办 回复:
网友:
您好!您反映您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咨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能否退保问题已收悉。收到该问题后,南康区社保局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感谢您对南康区社保局工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如还有疑问,可直接拨打南康区社保局电话:0797-6612710咨询
南康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0-09-21 2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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