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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呀!南康一男子为了厂棚不被拆,竟放火烧山引发火灾……
时间:2020-10-19浏览:200

南康一男子因所搭建的棚子要被拆,竟然放火烧山引发火灾……结果被南康检察院提起公诉,因为一时的冲动,可能会触碰到法律底线,反有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平,男,1976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务工。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在2019年10月8日10时58分接到**乡常务副乡长杨某某关于催促其在两日内拆除违章搭建的棚子,否则将强制拆除的电话。被告人李某甲因此事感到气愤,为转移乡政府的视线,让乡政府没有精力去拆除违章建筑,产生了放火烧山的想法。当日12时15分许,在**村**组的“麻*脑”(音)的水泥路边山脚下,被告人李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吉利”牌火柴点燃干枯的芦茅,引火烧山。经鉴定,森林火灾受灾面积为0.48亩。
被告人李某甲经民警口头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放火烧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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