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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赣州农村保障房入住条件及准入退出程序公布
时间:2020-05-27浏览:399

5月25日,记者从市住建部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赣州市着眼长效管理,结合赣州实际,先后制定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赣州市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脱贫攻坚普查工作方案》《赣州市农村保障房长效管理办法》等行业指导文件,建立健全了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房进入与退出机制。

关于入住条件及准入程序

农村保障房适用对象原则上为无安全住房、无经济能力、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特困农户,且确实需要政府兜底解决住房保障的特困人群。主要是农村“四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有入住意愿的农户,由本人自愿向村委会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后方可安排对象入住。在农村保障房出现闲置,且“四类对象”没有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对农村住房确实困难的因灾因难农户或者一般困难户(边缘户),其本人有意愿申请入住农村保障房的,由其本人或委托人填写《申请入住农村保障房登记表》,经村委会评议认定并张榜公示满三天,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后方可安排对象入住。

(网络图)

关于退出条件及退出程序

实行自愿退出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退出。在不需要政府兜底解决住房安全的前提下,由农户自愿申请退出或通过召开村两委会议讨论表决居住对象的续住资格,住户的退出需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后,方可准许退出。经批准退出的农村保障房住户在迁出保障房住所前,要确保公共财物的完好无损和缴清迁出之前住户应承担的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且需经村委会确认无误后,方可移交迁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安置对象应退出保障房:

1.安置对象死亡的(安置对象家庭人口为一人的,安置对象自然退出;安置对象家庭人口为多人的,家庭成员其中一人出现死亡,应参照其他退出条件视情况而定);

2.安置对象户主或户内家庭成员通过新(改)建、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安全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安全兜底保障条件的,应要求其在入住新房一个月内腾退;

3.安置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经乡(镇)或村委会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方式,已不符合农村保障房兜底保障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

4.其他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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