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扫黄打非·秋风”专项行动中,上犹县公安局破获一起通过收集加工他人的负面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网络上发布、转载,用威胁、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实施有偿删帖等敲诈勒索行为案件,涉案敲诈勒索金额达24.2万元,王某等3人均判刑,有效震慑了利用自媒体违法违规采编、传播负面信息、炒作敏感问题、从事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王某到上犹县调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是否存在“违规收取诚意金”“车位捆绑销售”等问题,并以不发布某房地产的相关负面文章为由,要求某地产与其进行“广告合作”,并支付6万元“合作费”。刘某收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负面信息,便让李某帮忙,通过其自媒体微博“天天法制播报”先后发布,刘某还让朋友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海外观赣州”转载。王某作为中间人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谈判,支付“合作费”人民币18万元,额外支付其2000元中介费。
被告人王某、刘某、李某采用揭露他人违规、不合法经营以及在媒体曝光等要挟手段,向他人索要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2019年7月6日,上犹县公安机关将王某等3人抓获归案,2020年8月20日,上犹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后王某某上诉。近期,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