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问政赣州平台咨询农村集体土地减免契税问题,问题获得了相关部门的回复,一起来看下~
网友留言如下:
大广高速南康至龙南段新修复线扩容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使用征收补偿款购房(购房人与被征收户户主已分户,购房人为户主为儿媳),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契税优惠备案后享受减免,如何申请?
南康区“五型”办对网友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如下:
网友: 您咨询“农村集体土地减免契税”的问题已收悉,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现回复如下: 一、当前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依据 1.根据《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赣府发[1998]2号第十六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个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可以享受契税优惠。 3.根据《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契税优惠工作的通知》赣市地税函[2018]3号第三条,集体土地享受契税优惠需按批次分项目按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批,经批准后可按规定减免契税;未批准的,不可享受契税减免。 4.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迁契税减免问题的批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可享受契税优惠。 二、针对您咨询的问题,一是只有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才可享受契税优惠。二是购房人与被征收人必须是同一人,才符合房屋征迁契税减免规定。您问题中提到的购房人与被征收人不是同一人,不符合房屋征迁契税减免规定 2021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南康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与您取得电话联系,向您解释了相关规定,您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南康区税务局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如还有疑问,可直接拨打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南康区税务局电话:0797-6612942咨询了解。 南康区“五型办” 2021年10月12日